• Q

    要如何申請「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

  • 回覆:


    一、一次死亡給付標準: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二、遺屬年金給付標準:(限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之被保險人適用)


    1.被保險人在職在保期間死亡,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10年平均 保俸計算,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0.75%,最高以給付26.25%為限。


    2.因公死亡者,其加保年資未滿15年,得以15年計給。


    3.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死亡時之ㄧ次養老給付餘額:

    以養老年金給付領受者原應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月數按其喪失領受權利時最近一期核付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俸計算出一次給付金額後,扣除已領受養老基本年金給付總額後之餘額。


    4.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死亡時之遺屬年金給付:

    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死亡時,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得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我要了解相關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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