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何時要申報遺產稅 ?

  • 回覆: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3.符合財政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 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