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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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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章第一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 Q
何時要申報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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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3.符合財政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 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 Q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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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 Q
在何種情形下須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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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當親屬身後有財產,但不知其身前所負的債務有多少時,可採取「限定繼承」。採用限定繼承者,須於繼承三個月內辦妥相關手續。當繼承人面對親屬生前負債多於遺產時,可採用「拋棄繼承」,並需在三個月內 完成相關手續。
- Q
私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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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此,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序之繼承權。被繼承人之私生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


